(一)檢索:商標圖樣近似檢索。
(二)申請:國內、外商標案件的申請。
(三)異議:對於審定商標,認為有違反商標法規定,得於公告期間(三個月)內,向商標主管機關提出異議。
(四)評定、廢止:對於已註冊之商標,利害關係人認為有法定評定或廢止事項,得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評定或廢止申請。
(五)行政救濟:
1. 不服商標主管機關的行政處分,得向其上級機關提出訴願。
2. 商標申請人、異議人或評定人,對於商標案件之行政處分有所不服,經提出訴願程序,仍不服者,得向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。
(六)商標權侵害救濟:
1. 民事救濟(防止、排除侵害;請求損害賠償)。
2. 刑事救濟(追究相關刑責)。
(七)商標權之讓與、授權:辦理商標權之讓與、授權等相關程序。
(八)質權設定:辦理商標權之質權設定。
(九)調查、諮詢:從事商標相關事項的調查及法律諮詢服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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